(一)教師授課節數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基本原則」(教育部910424台(91)國字第91053181號函令)國民中學教師每週以十八至二十二節為原則。

(二)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規定:

    全年授課日數以二00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 、每學期上課二十週、每週授課五天為原則。惟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縣府(府教學字0930186967號)文,各校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學習權所辦理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依教師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全體教師有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學校教師有為學生作補救教學課業輔導的任務,因此教師也有支援自己任教班級的責任,所以除自行找人替代者外(含有簽呈者,若有因此無法支援任教班級的課務時,亦請事先安排同領域之代理人選,以免影響任課班級的排課權益),一律以該班任教的老師為主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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